對于碘缺乏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食鹽;對于適碘地區,可以根據周邊地區情況供應加碘食鹽或未加碘食鹽,但建議孕婦這一特殊群體仍食用加碘食鹽。
《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的劃定》解讀
一、標準制定的背景
碘是人體必需的一種微量營養素,攝入人體的碘應該在一定的范圍內,過低或過高都會對機體產生不良影響。我國曾是全球碘缺乏病嚴重流行的國家之一,大部分地區外環境缺碘,我國的《碘缺乏病病區劃分》(GB?16005-2009)標準中規定以鄉鎮為單位,水碘<10μg/L并且8周歲~10周歲兒童甲狀腺腫大率大于5%的地區為碘缺乏病病區。同時,我國幅員遼闊,復雜多變的地理環境決定了各地區之間水碘分布的差異。自上世紀70?年代,我國在河北省渤海灣首先發現了由于飲用含碘量過高的深井水導致的甲狀腺腫大后,從1978年~2013年已先后在13個省、市、自治區發現了高水碘地區。我國的《水源性高碘地區和高碘病區的劃定》(GB/T?19380-2016)標準規定,以行政村為單位,水碘>100μg/L的地區為高碘地區。2017年全國生活飲用水水碘含量調查結果顯示,我國水碘含量在10μg/L以下的鄉占83.6%,10~100μg/L之間的鄉占13.8%,大于100μg/L的鄉占2.6%。水碘介于10~100μg/L?之間的地區是否需要補碘,其中水碘范圍在哪一段的地區屬于“適碘”地區,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迫切問題。鑒于此,2018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開展《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的劃定》標準研究和制定工作。
二、對標準內容的理解和認識
(一)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劃定指標的選擇
在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劃定的指標選擇上,不僅要考慮外環境碘水平,也要考慮人群的碘營養水平,因此居民飲水碘含量和尿碘同等重要。(1)居民飲水碘含量代表了一個地區的外環境碘水平,是劃定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的必備指標。(2)兒童尿碘水平代表了一個地區人群的碘營養水平,對于未采取補碘措施的地區,該指標作為劃定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的指標,與居民飲水碘含量指標同等重要,也是必備的判定指標。(3)兒童甲狀腺腫大率代表了一個地區人群的碘缺乏病或高碘性甲狀腺腫病情情況,兒童甲狀腺腫大率超過5%作為劃分碘缺乏病病區或水源性高碘病區的指標,因此在適碘地區劃分中,規定了兒童甲狀腺腫大率≤5%為必備指標之一;在碘缺乏地區,兒童甲狀腺腫大率是否超標,不影響碘缺乏地區的判定,因此未納入該指標。
(二)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劃定指標值的確定
本標準研制過程中最重要的技術指標是居民飲用水中碘中位數的界值。標準起草組采取了專項調查、以往數據分析、文獻綜述以及推算等多種方法結合的方式,提出了劃分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的水碘分界值。適碘地區劃分標準水碘中位數界值定為40~100μg/L(以行政村為單位,含40μg/L和100μg/L);碘缺乏地區劃分標準水碘中位數界值定為小于40μg/L。
根據國際組織及國內現行的標準,本標準中適碘地區8周歲~10周歲兒童尿碘中位數界值采用100μg/L至300μg/L(不含),8周歲~10周歲兒童甲狀腺腫大率界值采用5%。碘缺乏地區8周歲~10周歲兒童尿碘中位數小于100μg/L。
(三)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劃定單位的確定
水碘≥10μg/L的地區,由于水碘分布不均衡,在碘缺乏地區中往往會存在適碘地區甚至高碘地區,為了科學有效的劃分不同碘水平地區,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劃分單位定為行政村,與《水源性高碘地區和高碘病區的劃定》(GB/T?19380-2016)一致。
(四)劃定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的抽樣方法
標準中附錄A為以行政村(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劃定的“抽樣方法”,與《水源性高碘地區和高碘病區的劃定》標準基本一致。
三、標準制定的意義
我國曾經是碘缺乏病危害嚴重且廣泛的國家之一,經過多年的防治,碘缺乏病已經達到持續消除水平,隨著科技的進步和人們健康意識的提高,對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劃定標準的建立,對我國新時期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標準可提供給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專業機構,用于劃定碘缺乏地區和適碘地區,并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采取科學有效的防治措施。對于碘缺乏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食鹽;對于適碘地區,可以根據周邊地區情況供應加碘食鹽或未加碘食鹽,但建議孕婦這一特殊群體仍食用加碘食鹽。該標準的正式發布必將為我國“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與差異化干預、科學與精準補碘”的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的具體落實提供依據。
本標準是在綜合考慮不同地區生活飲用水水碘含量和人群碘營養的狀況而建立的地區判定標準,僅用于評價某地區是否是碘缺乏地區或適碘地區,不適用于該地區中個體碘營養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