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儲備和應急管理工作,發揮儲備鹽在緊急突發事件時的作用,維護食鹽市場和社會穩定,保證儲備鹽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根據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和《陜西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陜政發[2017]3號)中關于建立健全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備鹽,是指省、市人民政府和企業儲備的用于應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特殊時期食鹽市場供應的小包裝成品食鹽。
第三條 政府食鹽儲備堅持“政府部門監管、委托企業儲備、財政貼補資金”的原則,由承儲企業按照“滾動儲備,定期輪換”的模式存儲。企業食鹽儲備堅持“保最低儲量和承擔社會責任”相結合的原則,由企業按照行業要求,保證市場正常供應存量,政府和企業共同建立起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
第四條 從事食鹽定點生產、批發和參與儲備鹽管理、承儲和監督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政府食鹽儲備的管理
第五條 省鹽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政府食鹽儲備總體目標,對全省食鹽儲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宏觀指導。
第六條 政府食鹽儲備由省、市兩級儲備構成,總量為本省、市各平均一個月的食鹽供應量。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食鹽儲備資金的管理,并對食鹽儲備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條 省財政對承擔省級食鹽儲備的單位給予儲備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補貼。省級儲備資金由省鹽業專營公司申請銀行貸款解決,利息從省級食鹽儲備補貼中安排。
第九條 省鹽務管理局負責省級儲備鹽和應急的監管,政府委托省鹽業專營公司實施儲備、輪換和日常管理。
第十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鹽業改革實施方案建立市級食鹽儲備。
第十一條 市級食鹽儲備的日常監管,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并依照鹽改方案和省、市應急方案要求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章 省級儲備鹽的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鹽總量確定為1.35萬噸,儲備品種為符合食用鹽標準市場主供的“冰凌”牌小包裝食鹽。
第十三條 省鹽業專營公司按確定的省級儲備鹽存儲指標,采用市場競價或招標方式統一采購。
第十四條 省級儲備鹽由省鹽業專營公司負責儲備和選定承儲企業,安排存儲調運、貨款結算、輪換銷售和補充等業務。
第十五條 承擔省級食鹽儲備的企業,由省鹽業專營公司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按照以下條件確定。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食鹽批發企業資質和較好的食鹽倉儲條件;
(三)交通便利,調運方便,經營量大,便于輪換銷售;
(四)財務狀況良好,鹽款結算及時,無違規經營記錄,未發生過食鹽安全和質量事故;
(五)具有對食鹽中碘含量的定量檢測能力。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省級儲備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二)對省級儲備鹽實行專庫或定點儲存、專人保管、專賬登記,保證省級儲備鹽賬實相符,并在庫內標識牌上標明產品名稱、規格、生產廠家、數量、入庫時間及管理人員等信息;
(三)按照要求對儲備鹽進行輪換銷售和補充;
(四)建立健全儲備鹽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對省級儲備鹽的儲存管理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省級食鹽儲備的數量;
(二)擅自調換省級儲備鹽品種、變更省級儲備鹽的儲存地點;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鹽損失;
(四)擅自動用省級儲備鹽、挪用儲備資金,不得以省級儲備鹽對外進行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八條 為確保省級儲備鹽的安全、完整,省鹽業專營公司和其他承儲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報省鹽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承擔省級食鹽儲備的企業需與省鹽業專營公司簽訂儲備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條 省鹽務管理局對省級儲備鹽實行掛牌管理。儲備庫前懸掛省上統一制作頒發的“陜西省省級儲備鹽”標牌。
第四章 省級儲備鹽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供貨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對保質期內的儲備鹽質量安全負主體責任;因存儲、保管不當引起的質量責任,由承儲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參與省級儲備鹽招標或市場競價采購的國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提供同類鹽產品第三方年度型式檢驗報告,并承擔保質期內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 省級儲備鹽應嚴格依法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儲備鹽入庫時,供貨企業應提供該批食鹽的自檢質量報告,不能提供的不得入庫。
第二十四條 各省級儲備鹽承儲單位,應在同批次食鹽全部入庫完成后10日內向省級儲備鹽管理部門報告,由省鹽產品檢測中心在10日內抽樣進行入庫檢測,檢測項目為常量全項及感官指標。如發現質量問題,應通知相關食鹽生產企業來人處理,如有質量異議,應由三方共同采樣送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為最終檢測結論)。如復檢仍不合格由生產企業召回,拒不召回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儲備鹽輪換銷售前30日內,承儲單位應向省級儲備鹽管理部門報告,由省鹽產品檢測中心在10日內抽樣進行出庫檢測,檢測項目為常量全項及感官指標。檢測合格后方能進行正常輪換銷售,如發現質量問題,按前述程序復檢。
第二十六條 復檢產生的檢測費用按照最終檢測結論確定。復檢檢測結論如果為合格,檢測費用由承儲主體單位承擔;復檢檢測結論如果為不合格,檢測費用由該批儲備鹽生產企業承擔。
第二十七條 各省級儲備鹽承儲單位應加強對入庫至出庫前儲備鹽的質量巡查,每隔1個月,應對省級儲備鹽感官指標進行一次巡查;每隔3個月,應對省級儲備鹽碘含量進行一次定量檢測,如發現質量問題,應第一時間向省級儲備鹽管理部門報告。省級儲備鹽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對反映的質量問題進行核查,確有問題的應聯系相關企業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省級儲備鹽的應急管理
第二十八條 按照陜西省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緊急突發情況下,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配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和價格穩定。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省政府批準可以動用省級儲備鹽:
(一)全省或部分地區食鹽明顯供不應求;
(二)發生重大災情、疫情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儲備鹽;
(三)省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鹽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省級儲備鹽的應急供應,由省鹽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提出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鹽業專營公司實施。緊急情況下,省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省級儲備鹽和調配市級、企業儲備食鹽。
第三十一條 接到動用命令后,省鹽業專營公司和各承儲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擅自改變省級儲備鹽應急供應命令。
第三十二條 省級有關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鹽應急供應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三條 納入省級應急物資保障的省級儲備鹽承儲單位,應按照我省應急物資管理辦法提供充足、及時、有效的食鹽保障。
第六章 企業食鹽儲備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內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食鹽儲備(生產經營周轉)不得低于本企業(區域)正常情況下一個月的平均銷售量。
第三十五條 要堅持限定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
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的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
第三十七條 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應自覺接受各級鹽業主管部門對其庫存食鹽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財務與資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食鹽儲備由委托的省、市鹽業公司負責建賬,設立專戶進行核算管理,并通過我省鹽業交易平臺進行購銷和輪換。
第三十九條 省級食鹽儲備補貼由省財政按預算撥付給省鹽務管理局,省鹽務局負責撥付給委托儲備的省鹽業專營公司。市級食鹽儲備資金、費用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四十條 用于食鹽儲備的銀行貸款資金,應實行專戶管理、??顚S?。承儲企業在貸款銀行開立專戶,接受銀行信貸監管。
第四十一條 省級儲備鹽存儲期間,如發生重大價格波動或特殊情況,形成的損益由省鹽務管理局(省鹽業專營公司)商省財政廳處理。
第四十二條 省、市財政部門應對同級鹽業食鹽儲備庫的建設、維修和設施更新給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 承擔政府食鹽儲備的承儲企業要建立儲備鹽備查賬簿,按季向同級鹽業主管部門或委托人報送儲備鹽報表,全面反映儲備鹽的生產廠家、名稱、規格、數量、入庫時間、質量檢測和存放庫房等信息資料。
第八章 食鹽儲備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省、市鹽務管理局和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儲備鹽存儲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儲備鹽撥款、貸款資金和補貼費用。
第四十六條 省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大對食鹽儲備資金、補貼費用的檢查、審計力度,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對在食鹽儲備工作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承儲企業,由省、市鹽務管理局予以追究問責;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確保儲備食鹽的安全。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鹽務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陜西省省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陜鹽發[2008]84號)自行廢止。
2017年9月5日